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单位:
清明节祭祖维稳、森林防火工作事关全县社会稳定,事关全县生态安全,责任重如泰山。为倡导文明祭祖新风尚,维护全县安全稳定,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郴办字[2012]105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清明祭祖行为通知如下:
一、提倡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家庭追思等文明祭祖活动,营造文明生态祭祖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祭祖行为。高火险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钱纸香烛;阴雨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焚烧钱纸香烛必须在烟火完全熄灭后才能离开,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三、严禁参与联宗祭祖活动和山林权属纠纷械斗。
四、全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好清明节祭祖森林防火和安全维稳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凡违反本通知规定或在场不制止、不劝导、不报告或制止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森林火灾或出现安全稳定事故的,一律予以从严追责;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一律从严予以组织处理。
五、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督导和管束力度,凡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参与清明节祭祖时发生森林火灾或出现安全稳定事故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同时对单位年度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或综治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六、本通知所指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共桂阳县委办公室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来源:
作者:中共桂阳县委办公室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陈祎